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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屋定制发展势头日渐迅猛,呈现出一片热火朝天;但越火热的市场也就会越混乱,现在很多想要投资加盟的人都是缺乏经验,所以也很容易入坑被骗,那么,想要加盟全屋定制时,如何在签订合同上避免被骗入坑呢?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哪些?如何避免
1、说好的帮扶,结果做不到位:一些不正规的品牌在招商会承诺经销商非常全面的经营扶持,包括建店帮助、培训帮助等。但往往这类服务,品牌最后都很难兑现,经销商也无从申辩。原因在哪?除了经销商一开始不要轻信招商人员的一面之词要加强调查以外,在签约合同时品牌故意将此部分模糊的情况也是存在的。
笔者建议:合同中有详细说明特许者将对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务项目的条款,这些服务包括开业前的初始服务和开业后的后续服务。
初始服务:主要有选址、加盟店装修、培训、开店设备的购置等。
后续服务:包括总部对加盟店活动实施有效,以帮助保持标准化和企业利润;总部继续进行操作方法的改进及革新并向加盟店传授;总部进行市场调查研究并向加盟店传送市场信息;总部开展集中统一的促销与广告活动;总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购的优惠货源;总部专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询服务等。合同中详列这些服务项目,是对加盟店利益的一种法律保护。
签订合同中有隐藏付款项:一般品牌加盟费由总部一次性收取,部分品牌也有免加盟费的情况,而上样费根据企业政策可能进行阶段性返还,后期无其他费用,其具体的金额通常由品牌的知名度,市场的受欢程度,合作期限的长短等因素决定。其次更需要注意合同中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笔者建议:在这里笔者也要提醒经销商朋友们,除此之外合同一般还包括地域的限制、营业时间的规定、商业秘密的遵守等内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其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特别是特许经营合同解除违约金一项,应当重点关注。
为了保证特许经营项目能顺利进行,建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可委托专业特许经营律师起草、审查相关内容,控制法律风险。
二、签约合同时,我们到底应该注意些什么?
1、要求加盟总部出示商标注册证
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商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因此,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才行。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品牌,才能放心的加盟 。
2、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从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环节。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
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规定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规定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3、商圈保护问题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没有商圈保护,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商圈保护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
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商圈保护范围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总部若是将第二家店开在商圈保护范围以外的地方, 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极个别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保护的情况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暗渡陈仓发展第二品牌,亦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向,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围保护限制了。
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4、竞业禁止的条款
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某些品牌为保护经营技术即知识产权要求加盟者在合同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也就是说,加盟者在与品牌取消合作关系后将会有一段时间不能加盟全屋定制行业其他品牌。
此规范并不是每个品牌都有,且此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知出产权,无可厚非,但是竞业禁止的时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怕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权益。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的经营。
5、管理规章的问题
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末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达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
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末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如果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三、出现纠纷,想退出?合同还有这些作用,加盟商一定要注意
正如上文中所说,加盟创业是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我们不能保证,在加盟过程中完全不会出现合作不畅想退出,或者与品牌商出现纠纷等情况。除了事情发生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决问题,其实我们在合同中就可以事先做好预防。
1、关于违约罚则问题
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的,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总部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分,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分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提出合理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在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白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履行责任。
2、关于纠纷的处理
加盟管辖:一般的加盟合同上都会明列管辖的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此举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
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同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以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加盟者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是哪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相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
碍于合同,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本文列举了两大合同容易出现的漏洞,五条签约合同应该注意的条款及两条防止后续经营出现摩擦合同可包含的条款。虽然篇幅较长,但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益,且其中的窍门非常之多,稍有不慎就会对经营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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